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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如果一个企业为规避10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到10年时就让员工与另一关联公司签用工合同后,仍申请原企业使用有无问题?

  来源:www.jinanworld.com
       张某在某企业已经工作了8年,现在该企业为了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让其与另一关联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仍申请原企业使用。
       企业为规避法律规定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采取让员工与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法,实际履行中应将签订合同的选择权交给员工,不应硬性误导、诱惑员工。当员工发现上当时,应当认定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员工应当有权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当然,首先应通过工会组织与公司交涉,争取改正签订合同中损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如经协商、调解不成时,则可进入仲裁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没有拿到经济补偿的,即与关联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有权请求撤销新合同;但如果员工已从原公司拿到了经济补偿的,原则上不能申请撤销新合同,应按新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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