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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告诉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形式

  来源:www.jinanworld.com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四种表述方式。一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劳动合同终止,第四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济南律师就详细为您分享一下这四种情况吧。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若动者有这六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也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的弹性比较大,严重的标准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判定,比如无故旷工15天,或是一年之内累计旷工15天等;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个标准好掌握,比如在商业活动中收取回扣,虚开发票报销,挪用或是贪污公款等;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只差两个字,但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结果也完全不一样。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包含: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济南律师提醒您,如果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额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在正常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之内,是属于额外的。
  3、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其实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多数情况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续签;或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死亡、失踪等。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还有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或是同意续签但增加了不合理条款的,也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了六种人: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律师提醒您,对这六类人员,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二倍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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