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房产、土地是否需要都办理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从法律条文本身含义来分析,当土地使用权单独存在时,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单独抵押;当地上建筑物建成时,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这一理解意味着,在形成房产权时,土地使用权已不能独立存在,办理抵押时,应当将两者一并抵押,使一个完整所有权得到一个全面认识、肯定,而不能将两者人为地割裂开来,给不动产抵押造成不稳定和混乱。因此,对于房、地存在的客观状况,办理抵押时应当将两者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