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应自逾期履行之日起承担双倍履行的义务(即“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1)利息转为复利,应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或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规章办理,并非指任何情况下均可将利息转为复利,或作双倍赔计付、履行。
       (2)罚息后指合同期满后,债务人不如约履行义务的,按照金融法规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也可视为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3)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应如约支付本金、利息,或按约定偿付滞纳金。如果债务人不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义务,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此,仅指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双倍处罚,其他缓冲期间的利息应按本金数额计付,或按约定计付滞纳金,而非在计算复利、罚息等。